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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发表日期:2022-07-25

      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慈善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符合李可染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宗旨的前提下,由个人或组织为参与或支持慈善公益事业而发起,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发起方或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基金会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凡中国境内认同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的宗旨和理念,关心和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均可作为发起人与本基金会商议申请设立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并由发起人指定公益用途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起始资金为30-500万元人民币,专项基金存续期限不得低于3年,存续期间专项基金账面余额原则上:由个人或其他公益机构发起的专项基金,在存续期间年筹款额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由企业发起的专项基金,在存续期间年筹款额不得低于30万人民币。首期项目启动资金为30万元人民币,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合法无争议。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申请设立专项基金应向李可染艺术基金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一)填写设立申请表。按照李可染艺术基金会提供的模版编写;

(二)发起方的资质证明。如机构申请发起,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银行账户,年检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新成立的可以不提供)等。

(三)其他资质证明,机构及机构主要人员简介等;如是个人申请发起,需提供发起人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等。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发起方自愿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专项基金设立目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方案等。经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专项基金合作协议,约定但不限于该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合作期限和终止条件等。双方参照本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对该专项基金进行运作管理。

第七条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与拟成立专项基金发起人签署专项基金设立协议,并为正式成立的专项基金建立档案并在官方网站等予以公示。资金管理符合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相关制度要求。

第八条 专项基金的起始资金捐赠到账后,李可染艺术基金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捐赠方开具《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统一收据》,捐赠方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二)公示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通过年报公示项目年度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为符合公开募捐要求并经民政部门备案的专项基金开通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的各种募款通道。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九条 专项基金设立协议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认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为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十条 管委会成员一般3至5人,由李可染艺术基金会和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设主席1人。由李可染艺术基金会委派人员担任主席。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双方具体商定。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主席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专项基金的合法合规性,开展及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的章程及专项基金的宗旨;

(二)负责确定专项基金项目,决定专项基金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方向;

(三)审议和批准项目执行方提交的预算与项目执行规划、项目产出与成果,并就项目开展情况给出意见或建议;

(四)根据项目需求,组织发起方、受托方及执行方,召开管委会商讨重大事项;

(五)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席负责召集,须有2/3 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视工作实际需要,可邀请相关人员担任专项基金的荣誉职务。

第十四条 发起方管理团队应接受管委会的领导,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项目管理、宣传推广、筹资联络等工作。项目落地的执行方必须是管委会决议通过的,具有法人资质的机构。

 

第四章专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遵守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的章程、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等。

第十六条 未经李可染艺术基金会书面许可,专项基金不得单独使用或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专项基金从事对外宣传、募款等相关活动,均须冠以全称,即“李可染艺术基金会-XX 专项基金”或“李可染艺术基金会-XX专项基金”,品牌 LOGO 露出需符合专项基金相应标准要求。专项基金不得在日常业务或活动中擅自使用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的名称或标志。

第十七条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为专项基金设置专门账户管理,专门财务科目,避免与其他捐款混淆,同时根据专项基金制定的年度计划对专项基金的活动进行监督。每年年度审计后,李可染艺术基金会将通过年报公示财务收支情况或审计报告。专项基金的监管和审计各公益项目专项基金须接受国家税务、审计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使用后,及时核算该专项基金余额。发起方可以对专项基金的管理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应依据与发起方的设立协议向专项基金收取管理费用,用于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的专项基金管理人员费用和行政开支。从专项基金中提出不高于10%的管理支持经费,用于相应的服务成本,具体比例在双方签订的专项基金合作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每年用于从事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原则上不得低上一年总捐赠的70%(除李可染艺术基金会有另行约定外的),首年按捐赠协议规定执行。金额特别巨大的,年度的公益支出比例可酌情协商。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存续期间账面余额原则不得低于10万元,账面余额持续六个月低于10万元,且发起方无续捐计划的,则李可染艺术基金会有权在未来6个月内终止专项基金。协议到期后,根据发起方意愿,可签署补充协议,继续专项基金合作,或者变更为普通合作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每年须制定并向管委会及李可染艺术基金会提交详细的年度项目及预算计划,执行团队应严格按照上述计划开展项目和募款活动。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三个月内,应当公布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项目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募捐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须提前20 个工作日向李可染艺术基金会报备。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名誉职务或管委会成员,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组织参加活动的,应在上述涉外活动开展前20个工作日向李可染艺术基金会书面报告。李可染艺术基金会根据民政部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报备。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在存续期间,如被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李可染艺术基金会对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等要求的情况,李可染艺术基金会有权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停止其活动并进行整改;如在三个月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依然不符合要求的,李可染艺术基金会有权终止该专项基金。

 

第五章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六条 遇下列情况,李可染艺术基金会有权终止该专项基金:

(一)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己终止或专项基金使命己完成;

(二)实施过程中或捐赠款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李可染艺术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专项基金持续六个月账面余额低于10万,且发起方无续捐计划的;

(四)专项基金自成立后一年内未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五)专项基金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协议内容,经整改仍不能符合要求;

(六)发起方或专项基金对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的声誉或形象造成损害的;

(七)发起方与李可染艺术基金会协商一致确定终止的;

(八)其他需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注:(一) 、(三)两种情况导致的专项基金的终止后,可与发起方协商变更为普通项目合作。发起方不得再以专项基金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由专项基金管委会和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相关部门对该基金进行清算,并经由秘书处通报理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严禁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条 任何人不得侵害李可染艺术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订、补充与解释权属于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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