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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法人证书、印章的保管及使用管理制度

发表日期:2022-07-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基金会法人证书及印章的保管与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基金会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

第二条 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发票专用章以及法人证书由基金会秘书长或理事长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条 员工不得私自将基金会印章或法人证书带出基金会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或法人证书带出使用的,由使用人填写《印章、法人证书使用申请单》,征得其部门主管同意,并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后,由印章或法人证书保管人陪同前往办理。如确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写借据,经基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带离基金会。印章或法人证书外出期间,用印人只可将印章或法人证书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或法人证书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外出办事后,应将借用的印章或法人证书及时归还。

第四条 印章或法人证书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第三章  印章及法人证书的使用

第五条 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发文、对外签署合同、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基金会公章;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非经基金会理事长同意,任何人均不得擅自使用基金会法人证书。

第六条 使用程序

1、针对合同、协议书、授权书、承诺书等文件的用印申请,用印人需填写《印章或法人证书使用申请单》,经秘书长审核批准后方可用印,并填写《印章或法人证书使用备案表》,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留存。

2、印章或法人证书的使用需建立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等,印章管理人有权拒印。

3、严禁在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上用印。

4、《印章或法人证书使用申请单》及《印章或法人证书使用备案表》由基金会理事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每季度进行汇总存档。

第四条 责任

第七条 违反本管理制度使用印章或法人证书者,基金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基金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由违反者承担前述经济损失,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李可染艺术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印章或法人证书使用申请单》、《印章或法人证书使用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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