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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发表日期:2022-07-25

     为加强李可染艺术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制度管理。

本基金会非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领取任何工资、福利、津贴,基金会非专职人员的使用、考核、奖惩、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一章 聘用

第一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二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

第四条 各级人员聘用的程序、内容由理事长或秘书长决定。

第五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用工登记表,审查通过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第二章 试用和转正

第六条 所有新员工入职都要通过试用期考察

第七条 试用期为1-6个月,具体时长由人事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 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九条 试用人员试用期满,需向人事负责人提出试用期转正申请,经人事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正式聘用。

第十条 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同意可续订新聘用合同,若一方不同意续订,则聘用合同自然终止。

 

 

第三章 离职和解聘

第十一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基金会,在交接好工作后,方可离职。

第十二条 员工在转正后辞职的,应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基金会,待人事负责人批准,并填写《离职交接单》后,方可办理离职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 员工完成交接工作、结清各种费用、经财务审核完毕后,方可离职。员工在离职后仍欠基金会款项、公物者,基金会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追偿。

第十四条 员工在离职时,应做好以下事项的移交:

1、所有与工作相关的业务资料、档案和电子资料等;

2、未处理完毕的业务说明;

3、未用完的办公用品;

4、个人使用及保管的资产等;

5、各种领款未报销单据;

6、其它应移交的事项。

第十五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基金会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由此产生的风险由该员工自行承担,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员工有如下情节的,基金会有权解聘员工:

1、员工不能胜任其岗位本职工作,经培训、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的;

2、因请假超过规定的,连续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3、品行欠佳、违反单位规定的;

4、递交的个人资料被查证为虚假的;

5、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且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6、涉嫌刑事案件,被羁押或被提起公诉的;或被行政拘留的。

 

 

第四章 管理

 十七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十八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恪尽职守,服从组织,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2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3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基金会以外的相关职业。

 4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5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6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 建立必要的考勤制度。

 

 

第五章 考核 

十条 基金会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分为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状况、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六章 奖惩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 

奖惩实施除有特殊功过者应及时进行奖惩外,一般应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 

 

 

第七章 休假

  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享受休假制度。

 

 

第八章 工资福利

 员工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参照基金会有关工资福利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保险 

二十六 员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享受各项保险制度。

 

第十一章 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在聘用期内,员工辞职或基金会解聘,均按照法律规定及聘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二十八 本制度由李可染艺术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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