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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 薪酬管理制度

发表日期:2022-07-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依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包括:

   (一)职务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二)绩效工资:根据本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

  (三)工龄补贴:根据工作人员在本基金会的工作年限所给予的补助。

  第四条  下列款项由本基金会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其他必要的款项。

  第五条  工资发放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二)职务工资于次月5日前发放;

  第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政策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秘书长可以对工资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后进行调整。

 

第二章  各项工资、津贴的计算、发放和考核

  第七条  工资标准

  (一)本基金会职务分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项目总干事、项目主管(干事、秘书)、项目助理等。基金会应给相关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相应工资津贴。

      专职工作人员根据职务确定其工资标准(附表1)。

  附表1: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

工资结构

职务等级

职务工资

餐费补贴

交通补贴

通讯补贴

  计

项目总干事

5000

300

以票据计算

以票据计算

5300

项目主管

(干事、秘书)

4000

300

以票据计算

以票据计算

4300

项目助理

3000

300

以票据计算

以票据计算

3300

  (二)职务工资作为专职工作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三)工龄补贴按工作人员在本基金会的工作年限计算,每年年初统一调整一次基数。

  (四)交通补贴由工作人员凭上下班乘坐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公用交通工具的票据限额报销,只报不补。工作人员在办公地所在的地区处理本基金会事务而发生的交通费,应按费用报销制度另行办理报销手续。

  (五)通讯补贴包括工作人员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通讯费、无线上网费,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畅通。

  (六)工作人员在本基金会兼任多个职务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领取一份工资。

  (七)试用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按同职位人员工资的80%发放薪酬。

  (八)工资与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挂钩,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月实发工资=月工资×(月计酬天数21.75天-月缺勤天数)÷21.75天。

     第八条  绩效奖金(一)绩效奖金是以绩效奖金基数为基础,根据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情况发放的报酬。工作人员根据职务确定其绩效奖金基数,绩效奖金基数不得超职工工资20%,绩效奖金按季度考评情况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第二季度底、第四季度底。
    (二)绩效奖金的考核公式为:绩效奖金=绩效奖金基数X考核分数/100。考核分数最高分为120分,最低分为0分。季度考核分数低于60分,视为工作人员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职务人员的工作量,秘书处可以调整该工作人员的职务;年度考核平均分数低于60分,视为工作人员经过培训或调整职务仍不能胜任工作,秘书处可以解除与该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制度由秘书处另行制定。
    (三)试用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进行绩效考核,不发放绩效奖金。
    (四)兼职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不发放绩效奖金。
    (五)未参见绩效考核的工作人员,不发放绩效奖金。
    (六)工作人员辞职、擅自离职或与本基金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发放绩效奖金。 

)根据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可以由理事长决定暂停执行此条款。 

    第九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按照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的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险统筹。

 

第三章  兼职人员的补贴

  第十条  基金会可以向兼职人员适当发放劳务补助,劳务补助基数为500元/月,每100元为一档,一般不超过1000元/月。
    兼职人员的补助标准,由秘书长根据其兼任岗位的职责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具体项目负责人、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理事长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由本基金会财务处负责。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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