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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发表日期:2022-07-25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李可染艺术基金会资产管理工作,健全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范围和标准

基金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1、基金会持有的机器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工具仪器、管理用具、房屋建筑物等,同时具备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上和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凡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价值在 2000 元以上但耐用年限不足一年的用品用具均属低值易耗品。

2、固定资产的标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财务部负责人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审批。审批后在下一年度实施,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固定资产的购置

1、基金会购置固定资产实行计划管理,即每年9月底前,由理事长指定专人汇总下一年度需要购置的固定资产制定出《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由理事长审批。原则上理事不再审批上报的临时购置申请,或超计划额度的购置申请,特殊情况除外。

2、负责固定资产购置的人员应按批准的计划购置固定资产。

3、财务负责人根据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或临时批准的申请)和理事的审核意见支付款项,将购置发票、批准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理事的审核意见附在记账凭证后,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

1、固定资产的保管和使用,应按照固定资产说明书的规定,以确保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质量,防止损坏和丢失。

2、公用的固定资产,由理事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如发现损坏、丢失,应及时报告秘书长和理事,并提交初步解决方案。

3、专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专人负责保管、检查、监督,如发现固定资产损坏、应及时向秘书长和理事汇报,并提交初步解决方案。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

1、为确保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质量,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维修、保养。固定资产的保管人或使用人制定固定资产保养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维护、保养。

2、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包括固定资产大修和日常维护。单次开支修理费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为固定资产大修,单次开支在2万元以下的为日常维护。

3、固定资产大修由保管人或使用人提出申请,由理事审批,日常维护由保管人或使用人提出申请,由理事审批。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

1、为确保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每年6月,由财务负责人按财务部登记的固定资产信息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2、清查、盘点完毕后,财务负责人负责向秘书长报送《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清查报告》,说明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富余、停用、毁损、利用情况,以及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交初步解决方案。

3、秘书长对清查、盘点出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报理事审批。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

1、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基金会固定资产进行转移、捐赠、报废、丢失、出售、出租、抵押和投资等。

2、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

1)基金会内部无偿的固定资产转移;

2)有偿地将固定资产出售、出租、抵押、投资;

3)因固定资产达到自然报废标准、发生损坏致无法使用、丢失,将其报废;

4)用于公益事业捐赠;

5)其他处置固定资产情形。

3、基金会内部转移固定资产报请秘书长审批,其他处置报请理事审批。

4、固定资产处置完毕后,财务部根据秘书长、理事的批示,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管理责任

1、基金会购置、处置(包括出租、出售、抵押、转让、投资、调拨、报废、丢失等)固定资产,均须报理事审批。

2、财务部负责基金会固定资产价值的管理,即固定资产的记账、核算工作;固定资产保管人或使用人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即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维修、清查、处置等工作。保管人或使用人工作变动时,财务部负责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并交由新人管理。

3、基金会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

(二)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三)玩忽职守造成财产损失;

(四)营私舞弊,以基金会资产谋取私利;

(五)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资产;

(六)其他违反制度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第九条 其他

1、本制度由李可染艺术基金会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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