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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22-07-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研究李可染学术思想和艺术遗产,开展各项学术活动,规范李可染艺术基金会接受捐赠相关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李可染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所有捐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面向基金会的以货币、实物、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赠与。

第四条 捐赠所得将具体用于以下方面:研究李可染学术思想和艺术遗产;开展各项学术活动,加强国内外文化交流,推动当代美术运动,促进民族文化的发展。

 

第二章 捐赠原则

第五条 坚持平等自愿。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必须完全自愿。

第六条 坚持无偿捐赠。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第七条 尊重捐赠人意愿。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

第八条 坚持公开透明。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三章 捐赠程序

第九条 捐赠人可以与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或进行捐赠登记。捐赠双方在友好、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进行捐赠登记。

第十条  捐赠人须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表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捐赠人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有效的捐赠途径包括:现金、支票、汇款、转账、网上捐赠等。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银行账号:

户  名:李可染艺术基金会

账  号:110060900018800047610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北京松榆里支行

第十二条 凡向基金会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出具合法收据。

第十三条 基金会所开收据上的捐赠人名称必须与捐赠协议中的捐赠人名称一致。

第十四条 基金会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捐赠免税资质。

第十五条 基金会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并按照《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章程》向捐赠人及社会提供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第四章 鸣谢方式

第十六条 捐赠人所捐赠金额或价值无论大小,基金会均会在基金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 捐赠金额或价值在100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者,基金会将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捐赠金额或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者,基金会将向捐赠人颁发捐赠纪念品。

第十八条 未尽事项,视捐赠情况,协商具体鸣谢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李可染艺术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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