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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 员工奖惩制度

发表日期:2022-07-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于基金会全体员工。

第四条 秘书处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 奖励

第六条 基金会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1. 大会表扬;

2. 奖金奖励;

3. 晋升提级。

第七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 遵纪守法,贯彻执行基金会的愿景、使命、价值观; 

2. 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

3. 完成项目计划指标;

4. 积极向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基金会采纳;

5. 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 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第八条 奖励程序如下:

1. 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项目提名;

2. 秘书处或综合办公室审核;

 

第三节 处罚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 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基金会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2. 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工作任务的;

3. 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

4. 拒不执行理事会决议及理事长、秘书长或项目主管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5. 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资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 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 滥用职权,违反财务纪律,挥霍浪费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 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 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10. 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1. 泄露公司秘密、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2. 散布谣言,损害基金会声誉的;

13. 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4. 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应予以处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 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 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秘书处、理事长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一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二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第十八条 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的,经所在项目提议或本人要求,审核后呈报理事长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由本基金会财务处负责。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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