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6-01-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基金会的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规范本基金会监事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单位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权,履行章程赋予的监督职责,保障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单位宗旨,遵守本单位章程;
(二)热心本单位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的职责:
(一)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二)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单位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行为进行监督;当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的义务:
(一)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单位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
(四)保守本单位秘密。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议依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2次。出席、监督理事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议要有专人做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现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本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 2023 年 12 月 4 日本单位第六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单位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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