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6-0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捐赠财产的管理,明确捐赠和受赠程序,保证捐赠财产发挥最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捐赠和受赠行为。
第二章 捐赠与受赠
第三条 本单位的捐赠和受赠行为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捐赠和受赠行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予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予,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六条 捐赠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第七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时,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本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
第八条 捐赠财产种类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第九条 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本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已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第十条 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捐赠实物的,捐赠人应当提交发票、报关单或其他确认财产的证明、质量合格证明、有效期证明等资料。
第十一条 本单位可以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举行捐赠仪式,向捐赠人授予捐赠凭证或捐赠荣誉证书,并根据本单位有关规定或者传播需要,视情况在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或报道捐赠情况。
第三章 捐赠票据与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应当为捐赠人开具正式的捐赠票据,并将受赠财产登记入账、妥善保管。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及金额、单位名称、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单位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本单位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人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人账价值的依据;捐赠人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人账价值的依据。
第四章 捐赠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受赠的财产应当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范围,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本单位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五条 本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受赠财产,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如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十六条 捐赠人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本单位应当如实回答。
第十七条 本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本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选定公益项目和受益人,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资金和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本单位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相关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于2024年11月14日经本单位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单位秘书处。
| 建议内容: | |
|---|---|
| 联系方式: | |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