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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品牌授权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26-0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基金会品牌授权管理,维护本基金会公信力和公益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已核准注册师牛堂、李可染等商标。本基金会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依法拥有商标专用权。

第三条  品牌使用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宗旨原则,推动本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授权形式和内容

第四条  本基金会项目实施品牌授权许可使用制度,申请使用人或机构可向本基金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与本基金会签订商标使用授权书。被授权方仅在授权范围内享有本基金会品牌使用权。

第五条  本基金会品牌使用授权申请材料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第六条  经本基金会授权使用的品牌开展公益活动的使用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本基金会品牌,不得变更使用用途、扩大使用范围。严禁使用本基金会品牌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七条  本基金会作为商标所有权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保护本基金会品牌权属的完整性,维护品牌的公益性和公信力,禁止用本基金会品牌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不得将本基金会品牌进行转让、抵押或赠予等处分。在商标期满前,应及时对商标进行续展注册。

(二)制定本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被授权方正确使用本基金会品牌;

(三)制定统一的品牌识别系统及使用规范,被授权人遵照执行;

(四)对本基金会品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测监察,不定期检查被授权人品牌的使用情况和商标使用授权书的执行情况,亦可组织被授权人之间互相监督检查;

(五)对重大品牌侵权案件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事件进行处理或指导处理,增强被授权人对本基金会品牌的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

第八条  被授权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本基金会品牌管理制度及使用规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本基金会商标,不得任意更改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二)积极维护本基金会及本基金会品牌声誉,不得滥用本基金会商标,禁止使用本基金会商标从事商业性经营性活动。

第九条  被授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基金会将予以警告、公开声明直至撤销其商标使用授权许可:

(一)在使用本基金会商标时损害本基金会及本基金会品牌的声誉,或未经本基金会许可,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本基金会商标的;

(二)在使用本基金会商标时,对本基金会及本基金会品牌构成侵害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规定,在本基金会提出改正意见后仍拒绝执行的;

(四)拒绝执行本基金会的工作安排,严重违反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制度的;

(五)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本基金会及本基金会品牌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被授权方应定期向本基金会提交本基金会品牌使用情况报告,并定期对本基金会品牌授权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本基金会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品牌授权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授权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本基金会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被授权方需提前终止授权的,应向本基金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说明终止原因,并附项目运行期间品牌使用情况报告等。

第十三条  未经授权使用、被授权方超越授权范围或使用本基金会品牌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机构和个人,本基金会有权提出警告或撤销授权,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基金会秘书处,20251229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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