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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26-01-05

第一条 为促进本单位扎实、快速发展,有效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拓宽服务和工作领域,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单位《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单位发展的需要,本单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由理事长提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本单位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相关规定和登记程序进行登记。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按照相关规定,本单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根据需要命名。

第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严格遵循本单位的《章程》,并在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使用全称。

第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由本单位理事会进行授权,需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本单位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由本单位理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授权,凡越权或超范围开展活动的,基金会可取消授权直至撤销该机构。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单位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自觉维护本单位的利益,积极推动本单位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担任,对各分支(代表)机构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不再设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由本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公章只作为日常工作联络用章,用于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向外联络,不代表本单位对外用章。印章由本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执行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行政经费自筹。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在工作中因渎职、越权、滥用职权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基金会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逐级追究领导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需先由分支(代表)机构或基金会承担赔偿责任的,基金会有权向责任人追偿,由责任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单位,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24年11月14日经本单位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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