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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26-0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物资捐赠活动,加强捐赠物资管理,确保物资捐赠的公益性和公信力,切实维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物资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基金会捐赠的其有处分权的非货币性捐赠资产。

第三条  本基金会在开展物资募捐和接受捐赠活动时,应严格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愿意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有效的物资。本基金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根据相关规定对捐赠方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捐赠方进行物资捐赠时,本基金会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赠物资的名称、价格、种类、质量、数量、金额、交付时间、用途等。

第六条  本基金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当场验收,拒绝接收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物资数量、质量等经过经办人、仓库管理人员等两人以上清点核实无误后方能办理入库。捐赠者所捐实物不能马上兑现的,本基金会应与捐赠者另签订写明捐赠实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第七条  由于特殊原因,捐赠物资未进入本基金会仓库而直接由捐赠方发往受助地,则由受助地两人以上责任人进行清点核查,本基金会在得到受助人的接收清单后方可确认价值。

第八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物资后,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票据》作为接收捐赠凭证。

(一)捐赠方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应由捐赠方提供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有关计价凭据(如发票、报关单、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本基金会根据捐赠者提供的发货清单和计价凭据出具捐赠收据。

(二)捐赠方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不能提供有关计价凭据的,按照公允价值出具捐赠收据。

第九条  捐助人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本基金会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入账价值;如果未提供有关凭据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捐赠物资同类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捐赠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第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物资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物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者类似物资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物资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物资的公允价值;如捐赠方能提供捐赠物资评估报告或者物价证明,可以此作为捐赠物资价值。

第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捐赠者可凭上述捐赠凭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事宜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务部门对捐赠物资设立专门会计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及专项管理,并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捐赠物资的实物管理,建立库存物资台账。

第十三条  对捐赠者有明确合理意愿的捐赠物资,本基金会将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

第十四条  捐赠物资入库及入账管理:

(一)捐赠物资入库时,仓库管理人员需核实捐赠函件、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经办人员持仓库管理人员开具的入库单及捐赠协议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开具《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非捐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

(二)财务部门与仓库管理人员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报秘书长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捐赠物资出库及分发管理为:

(一)本基金会严格履行捐赠协议,按规定执行捐赠物资的出库及分发工作。

(二)捐赠物资出库时,经办人持部门负责人及秘书长审批后的出库申请,与仓库管理人员共同办理出库,物资出库及分发程序要严格依据捐赠协议,完全遵照捐赠者意愿向捐赠受益者提出物资使用要求,并将捐赠物资按出库单内容全部交付捐赠受益者。出库完成后,经办人在仓库管理人员处办理出库手续,开具出库单,捐赠受益者清点物资无误后,开具物资接收凭据寄回本基金会。

第十六条  捐赠物资不易存储、运输或者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所得的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七条  在捐赠物资的接收和使用方面,本基金会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察,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八条  捐赠者有权向捐赠受益者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者的查询,捐赠受益者应当如实答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捐赠者须认真履行捐赠协议,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转交本基金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及时向本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所接受的捐赠,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全部、足额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本基金会内部人员擅自挪用相关款项的,应当对本基金会和其他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基金会理事会,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20251229日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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