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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26-0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无形资产的管理,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保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并维护其价值,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以及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形资产为本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计算机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

第三条  本办法规范无形资产的保管、使用和处置。

第二章  无形资产管理职责

第四条  无形资产保管、使用及保护、处置报废等环节的流程应清晰严密;无形资产的摊销和报告应当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五条  无形资产保管、使用、处置业务按照岗位职责分工,要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由办公室负责保管本基金会无形资产的各类权属证书、法律文本。法务部门负责无形资产权利的保护。

第三章  无形资产权利及保护

第七条  本基金会对于自创、开发形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及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予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本基金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本基金会的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第十条  未经本基金会的许可,他人不得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与本基金会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计价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本基金会按购入方式采取以下计价方法:

(一)购入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出的总价款作为入账价值,包括价款、律师费、评估费等支出;

(二)自主开发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包括开发费用、实验费用及相关的其他费用;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金额或评估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四)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不再增加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四章  无形资产管理、使用和处置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一)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无形资产日常管理,报告无形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二)财务部门按照财务制度要求,设置无形资产账簿(总分类、分户明细账),财务人员须定期记账,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并按照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无形资产的摊销。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按减值准备会计政策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十四条  按无形资产不同的处置方式,采取以下相应控制措施:

(一)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由管理部门填制无形资产报废单,经秘书处批准后对该无形资产进行报废清理;

(二)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经秘书处审批后进行报废清理;

(三)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无形资产,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无形资产的原价、已摊销价值、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报秘书长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让。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处置价格应报秘书处审批后确定。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处置,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出租、出借无形资产,由相关人员会同财务部门按规定报秘书处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协议,对无形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全、税负责任、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基金会理事会,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20251229日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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