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6-0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使会计信息能真实、可靠地反映本基金会财务状况,保证本基金会各项资产完整、有序、有效流动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监督制度
第二条 对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秘书长应当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三)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应当立即向秘书长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秘书长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秘书长监交。
第三条 对信息质量进行监督
(一)本基金会每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如实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第四条 接受国家、社会各界及本基金会监事的监督:
(一)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二)本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三)本基金会的监事负责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本基金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当负责人、成员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基金会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决策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章 财务报告制度
第五条 本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七条 本基金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八条 本基金会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 本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秘书长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秘书长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基金会理事会,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2025年12月29日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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