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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合同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26-0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本单位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项目及合同管理避免合同纠纷,防范重大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本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对外签订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协议文件及其附件,以及有关的补充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合同性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务是指:本单位法务部门或聘请的第三方法律顾间、律师等。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处理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本单位的合同管理由秘书处负责。

第六条 本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应贯彻“先审后签”的原则,所有合同在签订之前,都必须经法务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并由理事长审批。

第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牵头负责合同的要约、谈判、送审、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以及报备、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公平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合同订立前,承办部门应负责对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尽职调查。合同相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未依法登记或未经有关机关批准而成立的组织;

()以其内设机构、部门名义订立合同的;

()不具备履行合同义务必需的经营资格或资质的;

()无履约能力或履约能力差又无可靠担保的;

()信用、信誉不佳的;

()存在潜在履约困难的;

()有其他不宜签约的情形。

第十条 合同订立必须以书面形式,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定,须具备以下主要合同条款:

()合同主体名称、住所:

()合同项目的详细内容;

()合同金额、支付方式和收款方账户信息;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知识产权条款;

()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通知条款;

(十一)生效条件、合同有效期及订立日期。

第十一条 经理事长审批后,才能正式对外签署。承办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的尾页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合同页数超过两页的,应加盖骑缝章;严禁在合同文本空白处盖章。

第十三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的复印件应及时送达财务部门和承办部门分存,并作为收付款和合同履行的依据。

第十四条 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需向合同相对方提供涉及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应在合同中载明保密条款,或另行签署保密协议。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及解除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全面、依法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需多个部门配合完成的,由理事长明确指定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承办部门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变更或解除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任何情形的,承办部门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及秘书长汇报,并视情况的严重程度上报理事长:

()合同履行中双方产生重大分歧,难以协商一致的;

()本单位可能违约,或拟提前解除合同的;

()本单位拟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双方争议的;

()合同相对方有重大违约行为,或有迹象表明其不准备履行合同或失去履约能力的: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严重丧失商业信誉;或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情形;

()合同相对方向本单位发出律师函,或已通过仲裁、诉讼程序向本单位主张权利的;

()合同存在瑕疵导致合同尚未生效,或合同可能因某种原因无效的;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其他应当汇报的争议事宜。

第十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秘书处、法务应相互配合,确定争议解决方案。

()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的,合同承办部门、秘书处、法务应共同讨论并确定争议解决方案后,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将协商结果形成书面合同的重新履行合同审核流程。

()协商不成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经理事长同意后,由法务以本单位义发送法律函、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者应诉。

()合同承办部门或相关部门将所涉争议内容移交法务后,应积极配合法务做好调查、取证、诉讼等工作。

第六章 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条 凡本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除合同必备的条款外,应当在合同中含有各方当事人的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部门应定期将合同文本原件及有关立卷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在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管理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国家或本单位利益的,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单位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于20241114日经本单位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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