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6-0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用车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车辆管理范围为:本基金会所有的各类机动车辆。管理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保养,以及驾驶员管理等。
第三条 本基金会车辆管理部门为秘书处,其他部门和全体员工均有权监督车辆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本基金会严格执行统一派车制度。未经秘书处统一安排,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车辆。车辆档案及钥匙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条 本基金会严格执行专人专车制度。每台车辆由固定驾驶员驾驶、保养,严禁将车辆转借他人驾驶。车辆的相关证照、资料由本台车辆的指定驾驶员妥善保管。
第六条 本基金会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严禁公车私用,员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须经秘书处报请秘书处批准后统一安排。
第七条 本基金会车辆作为固定资产,秘书处应登记完整的车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捐赠或购买时间、价格、品牌、型号、编号等,以及年审、保险、车辆的使用和保养维护等情况。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八条 本基金会各部门用车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后由秘书处统一调度。在下列情况下,可申请使用车辆:
(一)党和国家保密文件及文书的传递;
(二)紧急重要公文、领导特急批文等的取送;
(三)重要档案资料、大额现金、贵重物品、大宗物品取送等公务出行,按规定必须由专人专车运送的;
(四)因交通不便、时间紧迫或出行人员多(3人以上)等因素,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调研考察等集体公务出行;
(五)有公函的公务接待以及外事活动等;
(六)必要的会议、活动保障用车;
(七)其他必要的公务活动。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出车任务的轻重缓急,调度安排公务车辆的使用,优先保障重要公务、接待和会议等活动用车。
第十条 重大活动或紧急情况下,秘书处负责对所有车辆实行统一调度安排。
第十一条 如遇特殊情况,由外单位借用本基金会车辆的,本基金会秘书处报秘书长同意后统一安排,并由本基金会驾驶员驾驶。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二条 驾驶员对负责驾驶的车辆应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车辆维修必须在合法专业的4S 店进行维修结束后,驾驶员应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秘书处应对车辆维修项目和质量负责监督,并办理车辆保险和年检等事项。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学习,钻研业务,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和驾驶技能。
第十六条 恪尽职守,认真负责,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也应正常上下班,并进行考勤管理。未经秘书处允许,不得擅自出车。
第十七条 遵纪守法、文明行车,不开故障车,不开赌气车、不酒后驾驶,不违反交通规则。
第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驾驶员驾乘期间发生一切所需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一)违反交通规则;
(二)未将车辆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其他合法位置,导致的损毁、失窃等。
第十九条 如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第一时间报案,如有人身损害,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并即与秘书处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再向秘书处报告。
第二十条 驾驶员驾乘期间因发生事故所产生的费用,应在扣除理赔金额后由驾驶员负担。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违反本基金会制度规定,影响本基金会声誉和工作的,本基金会可进行警告、经济处罚直至辞退的惩戒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基金会秘书处,2025年12月29日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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