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6-0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基金会的社会影响力和专业性,实现可持续地健康发展,本基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引入并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聘用有关人员作为名誉顾问,以对本基金会开展的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支持。
第二条 本基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名誉顾问,是指根据本基金会工作的实际需要,以本单位名义聘请的,愿意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和资源为本基金会提供慈善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选聘管理
第四条 本基金会名誉顾问的选聘范围:
(一)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和良好公众形象的各界人士;
(二)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的海内外有关专家学者;
(三)在特定领域具有业内公认丰富经验的资深专业人士。
第五条 本基金会名誉顾问的选聘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三)拥护本基金会章程和宗旨,热心公益事业;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犯罪和行政处罚记录;
(六)无重大负面舆论报道。
第六条 本基金会名誉顾问的选聘程序:
(一)本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均可推荐名誉顾问人选,经被推荐人本人同意后,向本基金会秘书处提供被推荐人选的个人简历。
(二)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被推荐人选的资质审核,对相关情况进行基础的调查。应着重考量并选择能对本基金会发展提供实际性帮助的相关人士。
(三)被推荐人选应积极配合本基金会秘书处工作,提交《名誉顾问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个人资料等。
(四)通过资质审核的被推荐人选,由本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通过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的被推荐人选,将被授予正式的聘任证书。
第三章 任期管理
第七条 本基金会聘请的名誉顾问,均为以个人的名义向本基金会或相关方提供基于慈善目的的志愿服务,而非商业性服务。
第八条 本基金会遵循联络畅通、资源共享、统筹协调的原则,与名誉顾问形成有机联动、运转协调、效能显著的咨询运行机制。
第九条 名誉顾问享有如下权利:
(一)列入本基金会名誉顾问库;
(二)获得本基金会颁发的聘任证书;
(三)受本基金会邀请参与相关公益活动;
(四)受本基金会邀请,列席本基金会理事会等会议,并提出相关意见;
(五)获取与履行名誉顾问职责有关的本基金会信息和资料;
(六)对本基金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本基金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名誉顾问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配合本基金会完成资格审核和入库登记;
(二)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为本基金会的发展献计献策;
(三)自觉维护本基金会的名誉和信誉;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本基金会秘密和不应对外公开的信息;
(五)不得利用本基金会名誉顾问名义,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开展与本基金会或其他公益慈善事业无关的活动;
(六)本基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续聘、解聘和辞任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名誉顾问的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任期内发挥的实际作用等相关情况决定是否续聘,未续聘的期满后自然解聘,名誉顾问资格终止。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应每3年向理事会提交名誉顾问工作简报、内容应包含对名誉顾问参与本基金会具体工作或发挥作用的描述,为聘用期满后是否续聘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三条 名誉顾问聘任期间,如发生以下行为的,本基金会有权取消该名誉顾问的资格,并收回名誉顾问聘用证书: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的;
(二)出现重大社会影响的负面舆论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有侵犯第三方权益的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名誉顾问可以主动向本基金会提出辞任申请,原则上本基金会应尊重并同意。名誉顾问正式辞任后,相关权利义务同时解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等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本基金会秘书处,2025年12月29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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