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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反性骚扰机制

发表日期:2026-0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多元、尊重的理念和价值观,致力于为员工创造平等、安全、友好的工作环境,对任何形式的性骚扰行为持零容忍的态度,积极预防并且及时处理。

第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村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本机制。

第三条  本机制适用于本基金会所有员工、实习生、志愿者、捐赠人、受益人以及与本基金会开展合作业务的任何其他个人、访客,不分性别和对象。

第二章  性骚扰行为定义

第四条  本机制所指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行为。在日常生活工作中,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一)言语性骚扰。任何人当面讲让受害者感到尴尬或不舒服的关于性的言论,如当面或当众讲黄色笑话或者用污秽的言语对受害者评头论足;性别侮辱或歧视;发送性暗示的信息(如电话、邮件、短信、微信等);故意传播具有性含义的谣言;询问或告知性经验,等等。

(二)行为性骚扰。一般指做出令受害者感到不适的低俗下流的动作,或强迫触摸受害者的身体部位,包括拍打、捏、抚摸、接吻、拥抱或触摸身体;要挟、要求提供性服务;性侵犯。

(三)环境性骚扰。指的是通过布置环境给受害者以不适和被侵犯的方式,比如摆放性刺激图片、淫秽书刊物品,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等。

第三章  预防机制

第五条  本基金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员工需签署本基金会的《员工反性骚扰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承诺参加由本基金会组织的反性骚扰培训;

(二)承诺不实施任何性骚扰行为,共同维护本基金会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三)承诺在未来工作中,如发现/遇到性骚扰事件,愿意对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支持,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和处理,并共同构建对受害者友好的环境;

(四)承诺如自己被指控为性骚扰嫌疑人,愿配合本基金会的相关调查并承担责任;

(五)已知悉本基金会反性骚扰机制内容,并且承诺遵守。

第六条  本基金会将反性骚扰培训作为员工入职培训的固定模块,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性骚扰的定义;

(二)性骚扰的取证流程;

(三)性骚扰相关法律规定;

(四)性别平等相关知识;

(五)性骚扰的法律后果;

(六)本基金会的内部投诉举报途径。

第七条  本基金会每两年至少举办一次与反性骚扰有关的全体员工培训。

第四章  投诉受理机制

第八条  本基金会建立投诉处理工作组,负责处理性骚扰及相关行为的投诉。工作组组长由本基金会秘书长担任,由秘书处、人事负责人、理事会代表及员工代表组成组员。

第九条  投诉处理工作组成员应尊重投诉人意愿,尽快、严肃、客观处理,并在处理投诉的同时,尽力提供必要的协助,并在本基金会内部构建对投诉人友好的环境。

第十条  投诉人的投诉应当实名,可通过当面、邮件、电话、微信等任何方式,向投诉处理小组的任何一位成员投诉。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小组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对投诉人作出回应,确定投诉人诉求,记录投诉事件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信息,并立即采取一切措施隔断投诉人与受指控人的接触,本基金会对投诉人提供必要的紧急庇护、心理援助,并协助投诉人获取医疗和法律支持。

第五章  投诉调查机制

第十二条  根据投诉人诉求,除投诉处理工作组成员外,本基金会将在投诉发生后的24小时内邀请本基金会法律顾问、外部心理专家等相关专业人士共同组成调查小组进行独立调查,但应排除与被投诉人及投诉人有利害关系或有私交的人员。

第十三条  如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中的任何一方对本基金会内部调查不信任的,本基金会可协助邀请第三方外部机构参与调查。

第十四条  调查小组应分别向投诉人、被投诉人询问情况,有其他证人的,应同时询问,并确保各方均有充分的表达权利。

第十五条  调查小组在调查时,应确保投诉人隐私,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尊重投诉人意愿和诉求,并应注意调查询问的方式方法,避免对投诉人造成二次伤害。

第十六条  在正式调查结果出具之前,调查小组应确保被投诉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利同样得到应有的保护。

第十七条  调查小组应在成立后的24小时内得出初步调查报告,及时向投诉人反馈,说明调查过程、结果以及本基金会的处理建议。在初步调查报告形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应出具最终调查报告及本基金会处理意见,同时上报本基金会理事会及监事。

第十八条  被投诉人对本基金会调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调查小组申请复议。

第十九条  调查小组及本基金会任何人员不得以个人或本基金会名义对外 布任何关于本次投诉的相关信息。被投诉的性骚扰事件如引起社会关注或本基金会造成声誉影响的,本基金会的调查报告在必要时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应由本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对外统一发布,并回应相关问题。

第六章  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绝不容忍任何性骚扰行为,以及对如实举报性骚扰行为的投诉人进行报复的行为。如经本基金会调查,确认存在上述行为的,本基金会将根据行为严重性,并征询投诉人意愿,采取适当惩戒措施。

(一)对于相关行为人是本基金会员工的,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或书面警告,不良绩效评估,调离岗位,降薪、停职,终止劳动关系等,并报本基金会理事会;

(二)对于相关行为人是本基金会以外的人员的,本基金会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或书面警告、中止资助/合作、终止资助/合作,并报理事会;

(三)被投诉人存在类似不良行为记录的,本基金会将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如经本基金会调查,确认性骚扰行为程度严重,或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本基金会将全力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在保护投诉人的前提下,协助投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本基金会将全力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

第二十二条  如经本基金会调查,确认投诉人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给被投诉人或本基金会造成名誉、财产损害的,投诉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机制解释权归本基金会理事会,20251229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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