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6-01-05
第一条 为建立、维护和发展本单位的品牌和声誉,进一步规范舆情管理工作,提升对网络舆情的预防、转化和处置的综合应对能力,提升本单位的公益形象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单位《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舆情是指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论坛社群、微博微信、融媒等各类媒体形式反映出来的、引发社会关注的、事关本单位、本单位项目、受益人、合作伙伴等的热议言论、重大案件及热点事件。
第三条 舆情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测预防为主。各部门应进行日常舆情监测,对可能存在的、易引发热点性话题、公众舆论的问题,早发现、早纠正、早决断。
(二)处理及时恰当。对于舆情事件要积极回应,把握节奏、掌握分寸,争取主动。
(三)降低负面影响。及时有效作出应对,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第四条 舆情监测渠道:
(一)平面媒体,包括主流报纸、杂志等;
(二)广播、电视;
(三)互联网社交媒体,包括论坛、社群、微博、微信、小红书、抖音等。
第五条 舆情监测范围:
(一)新闻报道;
(二)网络文章、长图;
(三)社交媒体言论;
(四)其他。
第六条 情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本单位的敏感信息和易被关注的内容,例如关于本单位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相关问题的咨询等内容。需要重点关注:
(一)本单位组织机构、负责人或重要捐赠人,以及重要项目、捐赠计划等发生重要变故或调整的,引发公众不安和议论的;
(二)本单位项目因登记、申报、公示等程序问题被监管机构问询、处罚的;
(三)本单位发生涉讼或公开争议的纠纷的;
(四)本单位或本单位员工、项目被公开举报、质疑而引发公众、媒体、监管机构或合作机构不安和质疑的;
(五)本单位合作方、受资助方发生重大负面舆情,牵涉本单位或本单位项目的;
(六)行业内发生重要舆论事件,本单位有同类型项目或存在类似问题的。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24年11月14日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单位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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