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26-0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重大事项,落实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规定,提高本单位工作的透明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动态管理,及时获取相关服务与指导,促进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规定和本单位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本单位产生重大影响,关系本单位利益、组织建设与发展的重大事件和活动。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分为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重大事项的报告应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四条 本单位开展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履行报批程序:
(一)召开换届会议,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
(二)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的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
(三)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等活动;
(四) 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
(五)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
(六)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
(七)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
第五条 本单位开展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履行报备程序: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设立经济实体;
(四)基金会接受单笔500万元以上的境内捐赠;
(五)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
第六条 上述第四、第五条款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单位章程的,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七条 本单位开展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即时报告:
(一)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二)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 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应当办理审批、备案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以下事项,本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报告:
(一)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修改章程、印章样式;
(二)设立慈善信托、受托人变更、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
(三)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单位开展的下列事项,秘书处应当上报理事会: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会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设立专项基金;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关联交易,即本单位与相关利益者发生的任何交易事项;
(十一)诉讼和仲裁事项;
(十二)发生重大舆情、纠纷、冲突等突发事件;
(十三) 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罚等情况;
(十四)监管机构对本单位进行检查的情况和结论;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重要事项,由秘书长代表秘书处及时向理事会报告。理事会认为活动事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十条 本单位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捐赠(资助)超过300万元的慈善项目;
(二)年度支出占总支出30%的慈善项目;
(三)涉外慈善项目;
(四)其他的重大慈善项目。
第十一条 本单位重大募捐、资产变动、投资、交易及资金往来包括:
(一)一次性超过100万元的投资,属于重大投资活动;
(二)发生100万元的资产变动,属于重大资产变动;
(三)100万元的交易及资金往来,属于重大交易和资金往来;
(四)其他的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三章 报告程序和时限
第十二条 实行逐级上报制度。重大事项报告由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提出,向分管领导报告。理事会通过后由秘书处指定的人员统一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做到随时进行续报。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先口头报告(包括电话、微信等方式),事后应补交书面报告,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和纸质形式。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包括重大事项的时间、地点、情况说明、调查核实、应对措施、处理结果、后续事项等内容。
第十四条 本单位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工作由本单位秘书处负责,由理事长主管。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情况,必须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留下书面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单位在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同时,应主动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24年11月14日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单位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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